◎记者 张琼斯 李苑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并就加快完善中央银行制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等进行了具体部署。
“金融”一词在决定中出现了34次,彰显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高度重视。分析人士认为,下一步,应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加快建设金融强国。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决定对金融领域的部署包括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等。其中,针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决定从加快完善中央银行制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等角度展开阐述。
“党中央对做好金融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金融是“国之重器”,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展望未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关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决定提出,加快完善中央银行制度,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多个关键利率接连下调,为经济回升向好营造出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在“降息”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多个创新性安排,进一步畅通了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透露出货币政策框架转型思路。
未来,还将通过哪些举措加快完善中央银行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陶玲日前撰文提出,构建科学稳健的货币政策体系;创新精准有力的信贷服务体系;建立覆盖全面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推进结构合理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健全有力有效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等。
决定提出,完善金融机构定位和治理,健全服务实体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
“完善金融机构定位和治理的核心在于,让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坚守主业、规范经营。”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表示,大型银行要发挥主力军和压舱石的作用,中小金融机构则要提高质量、化解风险、立足本地、差异化经营。要降低金融机构无序扩张导致的风险和内卷式的恶性竞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认为,健全服务实体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需要货币政策、财税政策、监管政策等激励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科技金融体制,针对重点领域强化激励力度;金融机构内部也应完善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首提制定金融法
备受市场关注的是,决定首次提出,制定金融法。
“在金融领域筑牢法治之基,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对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都具有重要意义。”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助理张伟表示。
当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专门规定金融问题的相关法律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并没有一部统领性的金融法。
“金融法或将是一部关于金融的基本性、综合性法律。”董希淼认为,金融法的制定将有助于完善金融法治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法治水平,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和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关于金融法将带来的影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飒预计,金融法将通过全面规范市场参与者、监管机构和消费者三个主体的行为,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与潜力。
肖飒认为,金融机构和市场参与者要在新的法律环境下重新审视和调整运营策略。金融法将把金融市场的各类规则统一起来,为参与各方提供清晰的工作指南。同时,金融法将提升市场运行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为提高法治化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打下坚实基础,有助于防范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金融法的制定和执行也将为金融消费者构筑起一道权益保护的坚固堡垒。
“金融法既要和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法规紧密连接,还要在关键地方做文章。”肖飒表示,作为金融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金融法不仅要和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现有法律保持一致,还要针对金融创新和新兴领域填补法律空白,让所有的金融活动都有法可依,打造一部全方位的金融法。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决定提出,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持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去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在原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金融监管总局,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本轮监管体制改革强化了金融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能安排,通过对各类金融活动的全面监管,提高金融监管质效,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张伟表示。
展望未来,曾刚认为,监管规则要持续完善,实现全覆盖和一致性监管。要进一步强化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同,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进一步提高风险识别和处置的有效性。还要提高监管力度、严格执法,发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引导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指挥棒”的作用。
仲量联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庞溟建议,未来要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予以覆盖,实现金融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杜绝监管漏洞和监管套利,防止传统金融风险与新型金融风险交叉共振。
决定还要求,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机制,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
曾刚表示,适当的“产融结合”具有资源优化配置、增强竞争力、发挥协同效应等优点。但无序或缺乏监管的“产融结合”也可能产生金融风险外溢等诸多风险。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其核心是通过有效的制度和监管,确保两者在结合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他建议,明确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投资边界,规范其行为,防止相互间的资本过度交织和利益输送;加强风险监控,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通过相对独立的制度安排隔离两种资本的部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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